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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不得标注旺铺字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6-3 阅读:71

房产广告不得标注旺铺字样
以后房地产广告不能随便发布了。昨日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日起加强西安市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旺铺、黄金地段等词语。

房产广告经审定后方可发布

西安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委宣传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等七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今日起,广告经营者对于拟发的房地产广告,要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由广告发布者将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和广告清样送交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经认定后,方可在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及宣传品、户外及各种会议上发布。未送西安市房管局或未通过西安市房管局认定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

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词语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房地产广告必须写实,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的词语;不得使用第一、首家、独一无二、标志性或地标型建筑等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描述房地产地理位置的词语及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等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投资、升值、赚钱、潜力、前景、看好、空间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房产广告不得含有办理户口、升学等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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